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订其设立社之外的旅游接待合同;(二)直接将旅游者交由其设立社之外的旅行社提供接待服务;(三)直接与旅游服务供应商实施旅游业务往来。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