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邵水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邵水的义务,有权对妨害邵水保护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的责任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一个月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对邵水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