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邵水流域其他区域从事垂钓等活动,未做好所产生的垃圾、废弃物清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