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水泥墩、栏杆、停车位、停车场、岗亭、书报亭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