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加工、收购废品、屠宰等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