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槟榔渣等废弃物;(三)在绿化带、风光带、溪河两岸等公共场所种菜;(四)焚烧冥纸或者在出殡途中抛撒冥纸;(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六)向花坛、下水道、绿化带、城市水域扫入或者倾倒垃圾(七)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八)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