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拆建平衡的原则负责重建。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