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