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采取下列缴纳税费便利措施:

(一)推动纳税事项全市通办;

(二)推行使用财税辅助申报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表数据自动转换服务;

(三)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

(四)推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网上缴纳;

(五)利用区块链技术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其他电子票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