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办理。政府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统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和标识,实行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周末服务、错时或者延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事、多点办事、快速办事、随时办事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