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一)违法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二)违法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五)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