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本市由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对动产担保物进行统一登记,航空器、船舶、机动车和知识产权除外。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

动产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推动建立担保物处置平台,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益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