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受理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不动产登记、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建立以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