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场主体应当将登记的住所或者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自行填报公示的其他地址承诺作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中填写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移动即时通讯账号等视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