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有害垃圾临时贮存场所。

设置有害垃圾临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同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