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实行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公共场所、公共建筑(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无经营管理单位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院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四)住宅范围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五)河流、水库、城市河道、明渠水面及其沿岸地带,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