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