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按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