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作用,依法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