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