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等,依法制定自律章程、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推动相关单位、行业和基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