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六条有效在乡风文明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向路边、沟渠、河塘、荒坡等公共场所或者区域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尸体;(二)在承包耕地、场院、田间灌渠、溪流等地倾倒建筑垃圾或者弃置塑料泡沫、塑料袋、农药瓶、地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三)在禁止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四)参与色情、涉毒活动或者具有赌博性质的棋牌麻将娱乐活动。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