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第十四条有效倡导下列文明餐饮行为:(一)节约粮食,适量点餐、取餐,践行“光盘行动”;(二)文明饮酒,不劝酒、拼酒、酗酒;(三)不在非用餐公共场所食用刺激性气味强、影响他人的食物;(四)形成科学的饮食习惯和方式,聚餐时使用公勺、公筷。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