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平安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编制平安建设规划,研究平安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掌握平安建设动态;
(三)指导和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平安建设责任制;
(四)建立和实施平安建设协调联动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五)协调推进平安建设的其他事项。
市、区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市、区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成员单位。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