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建设,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保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