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人民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可以在立案后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