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决策造成革命遗址遗迹及其历史风貌损毁的;(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造成革命遗址遗迹损坏等严重后果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