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标识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