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标识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