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有的革命遗址遗迹存在坍塌、损毁、灭失等重大风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

非国有的革命遗址遗迹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