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涉及革命遗址遗迹的,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