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