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