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