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