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 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并保存有关记录,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皖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