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监督管理措施和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