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安徽省)的协作配合,组织协调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