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依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