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依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