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