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财务计划与收益分配第九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应当经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审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年度财务计划需要作部分变更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