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