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是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法律、 法规;

(二)指导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监督;

(五)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代管的资金、账目;

(六)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七)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

(八)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审计部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