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未编制财务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变更财务计划的;(二)银行存款支票、存折和印鉴未按照规定分别保管,未按时核对账目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四)对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安全、完整无保障措施的;(五)未能及时支付代管资金的。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