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工作,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审计一次;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进行抽查审计;专项审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应当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对代管机构执行委托代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代管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