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布;重要的财务事项应当及时逐项逐笔公布。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