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

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