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财会人员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