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财会人员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财会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