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款应当由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不得无据收款。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应当及时入账,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