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款应当由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不得无据收款。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应当及时入账,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