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导游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进行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