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投诉举报制度,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投诉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旅游投诉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决定受理的,以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投诉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告知投诉者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向有关部门转办的旅游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履行跟踪、协调、督办职责。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