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利用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禁止在旅游景区(点)进行下列行为:(一)采石、开矿(不含地热、矿泉水)、挖砂、建坟、取土、伐木、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二)建设污染(含噪声、辐射)、损害环境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毁坏景区景观的经营设施;(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